对于用工单位能否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问题,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: 第一种观点认为,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并不存在劳动关系,且劳务派遣本身只适用于临时性、辅助性、替代性的岗位,故不能约定试用期。第二种观点认为,为便于用工单位考查被派遣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岗位,应当允许约定试用期。不过由于劳务派遣的结构特征,用工单位不能与被派遣劳动者单独约定,而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协议中约定。 裁诉指引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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