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格式:YYYY-MM-DD,例如:2015-07-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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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工单位不能与被派遣劳动者单独约定试用期,但可与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协议中约定

引用0541-0542页


来源: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

    

  对于用工单位能否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问题,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:
  第一种观点认为,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并不存在劳动关系,且劳务派遣本身只适用于临时性、辅助性、替代性的岗位,故不能约定试用期。第二种观点认为,为便于用工单位考查被派遣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岗位,应当允许约定试用期。不过由于劳务派遣的结构特征,用工单位不能与被派遣劳动者单独约定,而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协议中约定。
  裁诉指引
 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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